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5779,2024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映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映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4月28日止累計44,814元正未給付,其中41,802元為消費款;

2,112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附表:編號本  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截止日(民國)利息計算方式(年利率)00141,802元113年4月29日清償日15%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