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581,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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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黃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07,145元 112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9.73% 112年11月23日起至112年12月22日止,以1,665元 0.973% 112年12月23日起至113年1月22日止,以3,344元 0.973% 113年1月23日起至 113年2月22日止,5,036元 0.973% 113年2月23日起至 113年5月22日止,107,145元 0.973% 113年5月23日起至 113年8月22日止,107,145元 1.94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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