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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王嘉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282,375元 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112年11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19日止,以3,041元 1.2% 112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月19日止,以6,113元 1.2% 113年1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9日止,以9,215元 1.2% 113年2月20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282,375元 1.2% 113年5月20日起至113年8月19日止,282,375元 2.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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