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6751,2024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逸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逸弘於民國112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4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462,337元正未給付,其中451,829元為本金;

10,50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逸弘於民國111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10日止累計929,532元正未給付,其中921,561元為本金;

7,87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利息: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451829元 自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41%計算之利息 921561元 自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5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