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6917,202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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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貞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王貞妤之最新戶籍謄本,查 悉債務人王貞妤戶籍地址為臺南市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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