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羽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信用卡申請書為債務人許羽恩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非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許羽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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