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6974,2024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羽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信用卡申請書為債務人許羽恩之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非本件債務人)

二、債務人許羽恩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