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6977,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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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7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李柏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零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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