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6980,2024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9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俊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中,其中本金新臺幣296,749元之利息部分,是否為按年息2.99%計算?

二、債務人柯俊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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