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7042,202406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債 權 人 呂亭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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