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7060,202407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60號
債  權  人  曾鳳蓮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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