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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蔡博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還款明細表內容觀之,預計還款日為民國112年6月5日,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12年6月6日起,始就應清償款項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利息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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