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760,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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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董盈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二百七十日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董盈妘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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