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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孜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王孜涵之最新戶籍謄本,查悉債務人王孜涵戶籍地址雲林縣麥寮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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