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
債 權 人 蕭明睿
代 理 人 吳秉諭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凃有志(原名:凃尉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計算式。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400,000元中,其中就律師報酬費60,000元由債務人負擔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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