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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
債 權 人 林清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台端聲請狀已載明有領回40,000元,依據台端請求金額總計應為1,560,000元,則台端請求1,58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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