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772,2024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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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2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7,6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222元 朱佳玲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002 新臺幣 477603元 朱佳玲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截止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222元 朱佳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477603元 朱佳玲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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