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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債 權 人 蔡陽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智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聲明為何(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其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5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蔡智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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