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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國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晉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借款新臺幣(下同)9,490,205元、2,509,795元貸款契約第八條第二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需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劉晉滕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6月18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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