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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2號
債 權 人 姜彥齊
王秝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惠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惠芬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
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返還得標會款、借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
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
本件債權人各自請求債務人返還得標會款、借款,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三、請分別就積欠債權人姜彥齊新臺幣117,500元、王秝汝新台幣489,802元,分別列舉欠款種類(會款、借款)及計算方式。
四、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對話紀錄上稱謂無法釋明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如「存證信函及回執」、借據、本票、支票或其他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姜彥齊新臺幣117,500元、王秝汝新台幣489,802元之依據、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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