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816,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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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黃祥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祥凱前於民國110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8,69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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