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進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進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蓋有清晰之債務人收受日期章之回址,若無,請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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