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債 權 人 均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思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台端所附郵政匯票,支付抬頭錯 誤,無法入帳國庫)
二、利息請求民國113年5月15日及違約金請求之依據?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兩造簽訂契約、借據或其他可資證明文 件)
三、債務人潘思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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