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885,2024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廖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6,654元 112年8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2日止 3.502% 112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1日止 左列利率之 3.502% 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5.484%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之 5.48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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