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8854,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債 權 人 李貞興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00樓0000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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