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064,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張哲偉於民國109年10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7.6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57,502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