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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7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智倫
債 務 人 陳霜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27,067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2 243,641元 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3月26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自11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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