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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
債 權 人 郭惠如
葉月春
曾淑芳
郭秀英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金額、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郭惠如 8,7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葉月春 2,9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曾淑芳 1,0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郭秀英 1,3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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