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崇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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