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224,2024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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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22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26,936元 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1% 2 16,948元 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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