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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48,8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6,55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年息) 001 348,863元 宋雅雯 113年4月5日 至清償日 7.33% 002 96,556元 宋雅雯 113年4月23日 至清償日 15.0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民國)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48,863元 宋雅雯 113年5月6日 至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96,556元 宋雅雯 113年5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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