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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叁肆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延禧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96,197元113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5.96%10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依y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10,322元113年2月4日起5.96%103年3月5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分,依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82,604元11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5.96%10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23,533元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6.01%10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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