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債 權 人 許加錦
陳彥霖
張立芹
劉采怡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債權人及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許加錦 6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陳彥霖 2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張立芹 60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劉采怡 250,000元 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