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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44號
債 權 人 龍鳳大地(龍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國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堅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
二、請提出債務人趙堅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之所有權人為趙堅廷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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