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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債 權 人 吳明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吳月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具體說明利息起算年、月、日,並釋明請求依據。說明: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如附表所示」,惟狀內無檢附具體本金、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請求利率之表列,再者狀內請求原因事實未載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債務人林吳月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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