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547,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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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劉永鴻即麻辣湘麵食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金額(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利率 1 271,958元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5.96﹪ 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329,340元 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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