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649,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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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許伊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6,013元 113年5月3日 清償日 13.5% 002 822元 113年5月3日 清償日 14.5% 003 1,676元 113年5月3日 清償日 14.51% 004 5,439元 113年5月3日 清償日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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