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662,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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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6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黃鼎順即陳金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鼎順應於被繼承人陳金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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