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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郭榮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1 72,296元 96年1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72,370元 96年1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3 10,943元 97年2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20% 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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