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983,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鄭舜鴻
債 務 人 蔡忠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485,467元 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236,442元 95年5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18.5% 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3 167,716元 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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