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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宏森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張丙春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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