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催,153,202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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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陳昭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股票 1 5 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股票 1 33 003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股票 1 10 004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22 005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股票 1 30 006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股票 1 14 007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股票 1 43 008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股票 1 33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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