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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成又湘即成佩璋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被繼承人成佩璋係於民國98年10月15日死亡,請向被繼承人成佩璋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二、因被繼承人成佩璋之配偶成譚國華係於民國100年8月6日死亡,請向成譚國華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請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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