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催,16,202401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湯鵑碧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務代理機構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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