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周偉奇即周喬鑫貞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股份分配協議書」上「全體繼承人」所蓋用之「印鑑章」相符之印鑑證明(應提出正本,非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