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催,20,202401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プリモ販売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藤井利幸
代 理 人 李禾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證券發行公司「台灣東京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股票掛失通知後,該公司所發給之「股票掛失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