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プリモ販売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藤井利幸
代 理 人 李禾謙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向證券發行公司「台灣東京輕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為股票掛失通知後,該公司所發給之「股票掛失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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