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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賴世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與股份分配同意書之印文相符之各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以釋明繼承人分配股份之真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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