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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林照妹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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