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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嚴智勇即嚴文苑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中之印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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