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催,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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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蕭儒棠即蕭簡雪娥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中之印文」相同)。

二、「全體繼承人」蓋用「印鑑章」之「繼承系統表」(需正本,非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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