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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平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張平家之勞保投保單位及立帳郵局,查債務人已退保,惟債務人於高雄社東郵局存款有餘額,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前金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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